《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
招商银行信用卡申请人申明条款
本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章程”)《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合约”)及本申请表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完整版章程可登录招商银行信用卡网站或通过招商银行网点查询),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名即视为本人已知悉并理解《章程》和《合约》及本申请表的全部内容,并同意接受其约束。本人确认,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已就与本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向本人做出相应提示和说明,本人对上述条款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该内容。
《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招商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申请
1、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的。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审核其信用卡申请(包括资格审核、授信审批等)、后续风险管理、异议核查等信用卡相关业务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信息;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百行征信有限公司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招商银行集团成员、招商银行集团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电信运营商)查询、使用乙方财产信息、信用信息等个人信息、提供乙方信用信息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上述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影像资料)。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甲方采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资料。乙方了解并知悉,甲方因上述授权而可以收集、处理、传递及使用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资料。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在此同意,如甲方在风险管理业务过程中发现其个人资料与已逾期或存在逾期风险的客户存在关联时,甲方可以与其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核实相关情况。甲方超出上述权限查询乙方个人信用信息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依法对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的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如乙方由其他人推荐申请信用卡,则乙方同意甲方将乙方信用卡的申请进度和被推荐进度开放给乙方的推荐人查询。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在向乙方推荐或营销信用卡相关产品或服务时,使用乙方主动提供给甲方的个人资料、联系人信息、附属卡人信息等,甲方承诺在使用过程中遵守信息保密义务。
2、甲方对信用卡实行多卡归户管理,持卡人同一信用卡账户下所有信用卡卡片(含主卡、附属卡)均属于该账户。主卡持卡人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具体“高端系列”信用卡的附属卡申请规则可于甲方网站(网址:http://www.8008205555.com)查询。
3、如乙方名下有一个或多个信用卡账户,则其名下某一信用卡账户的账户信用额度是该账户下所有信用卡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也是人民币账户与美元账户的共用额度。甲方有权评估并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及账户信用额度的使用情况决定调整信用卡信用额度(额度可调整直至为零)及/或信用卡等级。甲方须将调整账户信用额度及/或信用卡等级的信息通过网站公告、信用卡官方客户端掌上生活(以下简称“掌上生活”)、官方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及时通知乙方,乙方的账户信用额度与其附属卡持卡人共享。乙方如不愿调高,应在10日内要求甲方恢复,否则视为乙方接受。无论乙方是否接受甲方对其账户信用额度的调整,乙方对已发生的欠款负有清偿责任。
4、甲方将评估并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及用卡记录调整乙方名下信用卡账户的透支利率及最低还款额比例,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对应的年化利率上限为18.25%、下限为12.775%(计算公式:年利率=日利率*365,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乙方还款情况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除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外,乙方名下信用卡账户的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若甲方对乙方信用卡账户的透支利率进行调整,需通过网站公告、掌上生活、官方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日前向甲方提出办理销户申请。
5、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自愿同意甲方出于为其提供服务等目的将其个人资料披露给招商银行集团成员(包括但不限于招商银行境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与招商银行或甲方有直接合作关系的招商银行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相关资信机构等。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自愿同意甲方有权出于为其提供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其他任何甲方认为必要的与招商银行或甲方有直接合作关系的业务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与招商银行或甲方开展支付业务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保险公司等)披露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资料。乙方了解并知悉,除甲方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因上述授权而获取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信息。甲方承诺将通过签署法律协议的方式要求接收甲方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6、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向乙方核发其他卡种的信用卡;乙方同意,甲方可以使用乙方申请信用卡时预留的手机号码为乙方注册开通成为招商银行“一网通”用户;注册开通成功后,乙方可使用前述手机号码登录掌上生活。
7、甲方根据对乙方的资信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向乙方核发信用卡,并根据本合约约定决定是否为乙方到期续卡或换卡。在保障乙方用卡安全和便利的情况下,甲方可为乙方提供加办其他信用卡卡片(又称“卡片”)等更多服务。
8、乙方同意招商银行或任何招商银行附属机构(包括甲方、招商银行分行等),根据相关监管要求以及中国与境外国家(地区)签订的信息交换政府间协议,向国内监管机构提供个人资料。乙方理解其他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需提供相应涉税信息。如乙方的税收居民身份信息发生变更,乙方保证会在30日内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9、甲方的部分芯片(IC)信用卡产品除支持信用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余额查询、充值等电子现金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付利息、不提供对账单。每种信用卡的具体功能以乙方申请的该信用卡产品为准。若无特殊说明,本合约所述交易均为信用卡账户交易。
第二条使用
1、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收到信用卡(电子卡、移动支付设备卡除外)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当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设置查询密码(该密码适用于客户服务热线电话语音确认身份、信用卡网上银行登录及网络交易密码验证)、交易密码(该密码适用于预借现金、刷卡和移动设备闪付交易),交易密码须逐卡设置。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设置交易密码的信用卡在适用区域内刷卡交易时,需要输入其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部分特殊设计卡片无需在卡片背面签名,但必须设置交易密码后方可确保正常使用。电子现金交易无需进行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打印凭证也无须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签名确认。所有电子现金交易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交易,因电子现金交易而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通过甲方指定途径开通信用卡后,该卡的电子支付功能将同时被激活开通。
3、甲方有权根据国家规定、甲乙双方约定以及乙方历史用卡记录向乙方收取年费。在甲方核准发给百夫长黑金卡、百夫长黑金卡(2012版)、无限信用卡、钻石信用卡、百夫长白金卡、经典版白金信用卡、自由人生白金信用卡、精致版白金信用卡、银联白金信用卡等“高端系列”信用卡后,乙方同意按甲方的规定缴纳年费,无论信用卡是否被激活。信用卡一经核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须在甲方列明年费金额的账单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缴纳年费。若出现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况,相应年费周期的年费(无论是否已缴纳)作为违约金由甲方收取:(1)卡片提前失效;(2)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到期前停止使用信用卡;(3)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挂失未补卡;(4)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有第二条第14款所列行为;(5)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有其他违反本合约、章程的行为;(6)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有其他违法行为、失信行为或违约行为等。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索差额部分。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和短信验证码。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办理的刷卡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支付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及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均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甲方另有约定或信用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5、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通过提供境外交易美元结算服务的卡组织在境外或在要求以外币结算的商户、网站上使用信用卡时均以美元结算,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以外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和预借现金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美元的清算汇率依提供境外交易美元结算服务的卡组织及甲方的最新规定办理,乙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费用及收费,其中百夫长黑金卡(2012版)与百夫长白金卡外汇兑换手续费按照结算金额的2%收取,其他信用卡的外汇兑换手续费按照结算金额的1.5%收取,上述交易均记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信用卡美元账户,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可用外币现钞和/或外汇存款偿还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信用卡美元账户内的交易款项,或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信用卡美元账户内已出账单的交易款项,但如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进行的交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禁止的,则甲方不为其办理购汇手续。由仅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卡组织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境外使用信用卡的交易,记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及其他费率,依照仅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卡组织及甲方的最新规定办理,乙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费用及收费。
6、银联尊尚白金分期信用卡(以下又称“白金分期卡”)是具有消费汇总自动分期功能的信用卡。若当期账单中的新增一般消费(一般消费不包含预借现金交易、分期付款交易、年费、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房地产交易、预授权交易、取消的交易以及甲方规定的其它交易及费用)汇总金额大于或等于自动分期起分金额,则该等新增一般消费将自动分期,乙方同意从当期起按照对账单所显示金额按时足额偿还相应款项(包括分期交易本金、分期业务手续费等),分期业务手续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若当期账单中的新增一般消费汇总金额小于自动分期起分金额,则相关消费不会进行自动分期。乙方可自主修改自动分期期数,但已生成的分期订单的分期期数不可修改。乙方知悉并同意,申请白金分期卡时,系统会自动为其设置自动分期起分金额为2000元,即每期账单中新增的一般消费汇总金额大于或等于2000元时,该等新增一般消费将自动分期。乙方可自主修改自动分期起分金额,但已出账单不受修改后的自动分期起分金额影响。
7、甲方对卡片设定有效期,卡片到期自动失效。甲方收回卡片或中止、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或乙方销户的,卡片提前失效。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务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提前失效等消灭。乙方可以申请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但乙方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申请。
8、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章程和本合约、业务需要及乙方用卡情况等,在乙方符合到期续卡或换卡条件的前提下,为乙方提供到期续卡或换卡服务。乙方同意,其使用的信用卡到期续卡或换卡时,甲方可以自行确定为乙方更换新卡片的卡种和有效期。乙方激活新卡即视为乙方同意该更换并接受更换后的信用卡。
到期续卡或换卡条件包括:(1)与申请信用卡或上次续卡、换卡时相比较,乙方的资信状况没有恶化;(2)乙方没有第二条第14款所列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失信行为;(3)乙方没有向甲方提供过虚假信息;(4)乙方开卡并正常使用该卡片;(5)甲方同意为乙方到期续卡或换卡。
在为乙方续发或换发新卡片后,甲方发现乙方不符合上述到期续卡或换卡条件的第(1)、(2)、(3)项中任何一项的,甲方可以立即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新卡片。
9、乙方如要停止用卡,应在清偿信用卡账户所有账款后,及时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出办理销户申请,相应年费周期的年费(无论是否已缴纳)作为违约金由甲方收取;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索差额部分。甲方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个自然日后,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甲方为乙方正式办理销户手续,并不意味着甲方放弃其对乙方在销户前对甲方所欠债务的追索权利,甲方继续保留对乙方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乙方知悉并同意,乙方销户后,甲方仍可继续受理乙方的账务查询和还款。乙方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申请销户时,若电子现金账户仍有余额,乙方可自行选择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前往招商银行营业柜台进行注销和余额领回,并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10、乙方有义务保管好信用卡及卡号、有效期、卡片背面签名栏数字信息、电子卡安全码等卡片信息,因信用卡或相关卡片信息保管不善被他人使用信用卡,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若乙方故意将信用卡出售、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的视为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甲方有权收回信用卡,乙方并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1、如乙方遗忘密码或需要更换密码,可通过掌上生活、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手机银行免费办理重置密码手续。对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密码或短信验证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
12、信用卡如遗失、被窃或发生其它遭乙方以外的他人占有的情形,乙方应立即通过甲方的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移动支付设备卡可通过合作方应用渠道办理挂失,但通过移动支付设备绑定的实体信用卡仍须通过甲方办理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生效后即为正式挂失。凡正式挂失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及正式挂失前后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信的行为,或者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则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其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支持挂失,信用卡遗失、被窃或发生其它遭乙方以外的他人占有后产生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3、信用卡卡片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章程和本合约约定收回卡片、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或不发卡给乙方,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卡片,卡片提前失效。卡片失效后,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此前信用卡消费使用所产生的全部欠款、利息等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于信用卡失效之日全部到期,乙方应一次性清偿。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处理、转让其所拥有的针对乙方的债权,无须征得乙方的另行同意。乙方销户或者甲方收回卡片、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不续发或不换发新卡片的,乙方无权要求甲方继续提供服务。
14、甲方有权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乙方存在以积分套利为主要目的的行为;乙方在积分累积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乙方存在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时;乙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涉及违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或者国家发布的可适用的制裁项目时;乙方在招商银行开立的账户交易异常,且甲方无法评估乙方涉税、制裁等洗钱风险或经评估超过甲方风险管理能力时;乙方存在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形时;乙方存在非法或未经甲方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时;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乙方未依约还款;乙方资信状况经甲方评估存在异常;乙方身故;乙方违反本合约、章程或甲方的相关规定等)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限制或取消乙方的信用卡交易,并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的权利。
15、为了保障信用卡的交易安全,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并授权甲方在信用卡使用、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可以向依法设立的电信运营商等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外部合作机构)查询、使用或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地理位置、行为、设备等相关信息,并保留相关资料。甲方依法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并保证要求合作机构对持卡人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第三条对账和缴款
1、甲方将通过掌上生活、官方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和电子邮件等任一渠道为乙方提供电子对账服务,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并能正常接收甲方发送的电子邮件账单。乙方如需纸质账单,可在卡片核发后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申请。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和保证人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电子邮箱或身份证件信息变更等,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在紧急或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情况下,乙方同意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联系人向乙方转告与本合约相关的信息,视为甲方对乙方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不列入对账单。但信用卡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充值交易(电子现金圈存)以该交易入账日期列入当期对账单,并须于当期最后还款日前进行还款;电子现金账户向信用卡账户领回余额交易(电子现金圈提)以该交易入账日期列入当期对账单。
2、乙方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额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甲方记账日起按甲方核给的对应期间的日利率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一经设置信用卡交易密码,则可使用预借现金功能,即可进行现金提取、现金转账(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可通过下述一种或多种渠道办理:掌上生活、ATM、其他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机构或渠道, 详情可通过甲方网站进行查询)或向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现金充值。以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起按甲方核给的对应期间的日利率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并按招商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诺预借现金所得资金不得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5、乙方信用卡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当存入信用卡的记账资金金额超过该信用卡所属信用卡账户下所有欠款总额时,多余的款项将形成溢缴款,该款项不会自动抵扣其他信用卡账户项下的欠款。若乙方欲领回卡内溢缴款,可通过致电甲方或掌上生活自助渠道进行申请,经甲方确认后,以汇款方式将溢缴款汇入乙方指定的本人账户(美元溢缴款仅限领回乙方指定的本人的招商银行一卡通账户),乙方应承担溢缴款领回手续费,溢缴款领回手续费的币种与领回溢缴本金币种一致,将从溢缴款中直接扣除。乙方账户有美金溢缴款,且超过到期还款日仍未归还人民币透支款等款项的,乙方同意结汇还款,结汇汇率使用招商银行对外公布的外汇牌价。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每次充值交易金额上限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和甲方相关规定执行。乙方可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查询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对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充值。
6、乙方成功申请白金分期卡后,甲方会免费为乙方建立白金分期账户。乙方知悉并同意,除非乙方申请并获甲方同意或乙方未依约还款或有违法违规、欺诈等行为,否则乙方白金分期账户中的溢缴款及乙方提前还款的款项不会被用来提前清偿白金分期账户中分期交易未入账本金与手续费。
7、如乙方接受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业务或服务,甲方有权代第三方机构向乙方收取相关费用。
8、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含)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支付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做为违约金,最低为10元或1美元。
9、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以下金额之总和:信用卡账户所有消费欠款(不包含预借现金、分期交易欠款、年费、手续费、利息、违约金以及甲方规定的其它交易、费用等)乘以甲方核给的对应账户最低还款额比例(最低还款额比例为5%,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账户内当期预借现金欠款的百分之百;账户内往期预借现金欠款的百分之十;账户内当期分期欠款的百分之百;账户内往期分期欠款的百分之十;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账户信用额度使用的全部款项;所有利息;所有的费用和违约金。如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低于上述金额总和,则当期最低还款额以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为限,且当期最低还款额最小金额为0。
10、如乙方未依约还款、存在其他未偿还的信用卡账款(如利息、违约金等)、存在舞弊、欺诈或洗钱等情况,则不再享有甲方提供的利率优惠,乙方信用卡账户的透支利率自下一账单日次日起一律调整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乙方恢复正常还款后,甲方将重新评估并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及用卡记录调整乙方名下信用卡账户的透支利率,如有变更将提前通过网站公告、掌上生活、官方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日前向甲方提出办理销户申请。
11、如乙方未依约还款或存在其他未偿还的信用卡账款(如利息、违约金等),则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面访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乙方本人直接催缴欠款;或向乙方提供的联系人、近亲属、工作单位或其他代偿意愿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将乙方的身份信息、欠款账户信息、欠款金额等提供给联系人、近亲属、工作单位或其他代偿意愿人)等。
12、若出现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况,则乙方知悉并同意甲方有权宣布其剩余未偿还的分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剩余分期交易本金等,以下又称“剩余分期债务”)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乙方提前一次性清偿,且甲方有权取消并要求乙方退回原分期交易项下甲方为其提供的营销活动奖励(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优惠、积分、实物礼品、还款金、回馈金、消费金与现金抵用券等),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提前一次性清偿甲方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并退回原分期交易项下的营销活动奖励,甲方已收取的分期业务手续费不予退还且甲方将按其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中的未偿本金的3%收取提前结清违约金(提前结清违约金与退回的营销活动奖励金额之和,最低为0元,最高不超过原分期交易全部剩余手续费):(1)乙方申请提前结清分期交易并获甲方同意;(2)因乙方到期不续卡或挂失不补卡或信用卡卡片提前失效等原因导致乙方名下某一信用卡账户项下没有正常可用的信用卡;(3)乙方有第二条第14款所列行为;(4)乙方未依约还款或有其他违反本合约或章程的行为;(5)乙方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约或欺诈行为等。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索差额部分。
第四条、关于联名信用卡的特别约定
1、本条约定仅在乙方领用甲方与联名卡合作方合作发行的招商银行联名信用卡(以下简称“联名信用卡”)的情况下适用。
2、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将其个人资料及相关信息披露给联名卡合作方。
3、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在申请联名信用卡时一并申请成为联名方会员;亦完全知悉并了解联名方会员俱乐部的各项规定;并接受其相关服务条款。
第五条、其他约定
1、乙方与特约商户(含分期商户)或办理预借现金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其与任何第三方的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应向甲方偿还的债务。
2、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法违规、欺诈等行为,甲方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甲方也有权对抵押物(如有)行使抵押权,甲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甲方冻结及扣划其在招商银行辖下任一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定期及活期存款、理财产品、第三方存管账户内款项等)以及处分相关信用卡项下抵质押物用于清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如需冻结及扣划乙方的外币存款或理财产品,乙方同意招商银行冻结、扣划、强制结汇并同意配合招商银行办理结汇的相关事项(如: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结汇汇率以招商银行结汇当时对外公布的外币实时买入价为准;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产生的全部孳息(如有),扣划相应资金用于偿还乙方应偿还债务后剩余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款项将转入乙方活期账户。甲方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3、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赠送的各项保险及其他服务(如有)。
4、乙方同意并允许甲方通过网站、电子邮件、对账单、短信、掌上生活、语音电话等方式提供介绍优惠资讯、金融产品及其他增值产品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
5、为防范风险,保障甲乙双方利益,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调查,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将信用卡用于非消费性透支。
7、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经甲方许可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积分交易和兑换、电子现金业务、快捷支付业务、非接触式支付(包括但不限于VISA Paywave等)或其他业务的,须遵守甲方另行发布(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公告、网站、掌上生活等一种或多种渠道)的业务协议和规则(以甲方最新发布的为准)。
8、乙方知悉并同意,信用卡增值服务、权益及礼遇等(以下简称“增值服务礼遇”)是由甲方所合作的第三方供应商提供,受限于甲方与第三方供应商的合作情况,增值服务礼遇的合作商户、合作门店、合作期限及其他事项随时可能发生变化,无法做到提前通知。乙方同意增值服务礼遇及相应供应商的选择(包括且不限于合作商户、合作门店、合作期限及其他事项)均不构成甲方对乙方的承诺。无论该等变更是否发生在乙方已缴年费所在当期期限内,该等变更均自甲方公告或通知发布时即时生效,但公告或通知中载明了生效时间的除外。如乙方不接受上述变更,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9、乙方知悉并同意,为便利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依据银联的规定,甲方发行的带有“闪付”、“QuickPass”或非接标识的银联IC信用卡同步开通“闪付”和“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具体由银联规定)及以下的非接触方式消费时,无需输入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或电子付款凭证上签名确认即可完成支付。对带有“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信用卡,乙方可通过掌上生活或甲方客服电话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10、甲方在报送乙方不良信息之前,会通过微信、邮件、短信、信函等方式(甲方将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乙方,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如乙方发起征信异议,甲方会将异议结果通过微信、邮件、短信等方式(甲方将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及时通知乙方。
第六条 甲方将提前公告或通知(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掌上生活公告、报刊公告或语音电话通知等)乙方下述变更事项:本合约或作为本合约组成部分的《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的修改、《招商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中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信用卡有关利率的调整、交易奖励积分累积规则与有效期的修改。无论该等变更是否发生在乙方已缴年费所在当期期限内,该等变更自公告或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起开始生效,乙方有权在生效日期前选择是否同意该等变更。如乙方不接受该等变更,乙方应在公告或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停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 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乙方为境内居民,双方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合约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乙方为外籍人士或港、澳、台籍人士,双方协商不成的,应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应以中文进行。
乙方在信用卡申请表中填写的常住地址、电子邮箱地址为相关司法文书送达地址,上述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至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仲裁机构、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乙方变更地址,需致电甲方客服热线或通过其他自助渠道进行修改登记,送达结果不因乙方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地址不明确、更改地址不通知、拒签等)而改变,均视为已经送达。如有异议,双方可另行约定。
第八条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招商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利息 | 日利率0.035%~0.05%,年化利率12.775%~18.25% 计算公式:年利率=日利率*365,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 |
违约金 | 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10元或1美元 该“违约金”指因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而收取的费用。 |
年费 | 金卡(含AE金卡):主卡每卡300元,附属卡每卡150元;首年免年费,每年刷卡6次免次年年费,特定卡种不享受此优惠(特定卡种列表及其特殊年费政策可于招商银行信用卡官方网站查询) |
普通卡(含AE绿卡):主卡每卡100元,附属卡每卡50元;首年免年费,每年刷卡6次免次年年费,特定卡种不享受此优惠(特定卡种列表及其特殊年费政策可于招商银行信用卡官方网站查询) |
VISA MINI卡:主卡每套150元,附属卡每套75元 |
VOGUE钛金卡、HELLO KITTY金卡(香水卡):主卡每卡300元,附属卡无年费 |
全币种国际信用卡(含全币种国际信用卡品类下的联名卡、留学信用卡)、全币种国际白金卡卡片有效期内免年费 |
百夫长黑金卡:主卡每卡38800元,附属卡每卡20000元,附属卡限申请一张 |
百夫长黑金卡(2012版):主卡每卡18000元,附属卡每卡9000元,附属卡限申请两张 |
无限信用卡:主卡每卡10000元,附属卡每卡5000元 |
钻石信用卡、百夫长白金卡:主卡每卡3600元,附属卡每卡1800元,附属卡限申请两张 |
经典版白金信用卡:主卡每卡3600元,附属卡每卡2000元 |
自由人生白金信用卡、精致版白金信用卡:主卡每卡800元,附属卡每卡300元 |
银联白金信用卡、白金分期信用卡:主卡每卡800元,附属卡每卡300元 |
“高端系列”信用卡年费优惠活动信息以招商银行信用卡网站最新公布为准 |
工本费 | 1.芯片卡:非特殊设计芯片卡,每卡5元,暂免收取 2.特殊设计卡片(包括但不限于磁条卡及芯片卡): (1)一般特殊设计卡,为个性款卡片(例如ONE PIECE 航海王粉丝卡个性款),每卡50元,新卡核发、损坏换卡、挂失补卡均收取 (2)其他特殊设计卡,根据协议约定收取 |
预借现金手续费 | 1.境内预借现金:预借现金交易金额的1%,最低10元/笔,境内取现不分同城异地 2.境外预借现金(含港、澳、台):预借现金交易金额的3%,最低30元/笔或3美元/笔(百夫长黑金卡、百夫长黑金卡(2012版)、百夫长白金卡最低收取30元/笔或5美元/笔) |
溢缴款领回手续费 | 1.个人卡:汇款金额的千分之五,最低5元/笔,1美元/笔,最高50元/笔,10美元/笔 2.单位卡:相关费率依照本行对公账户汇款的最新规定办理 |
外汇兑换手续费 | 结算金额的1.5%结付,交易币种与持卡人美元账户结算币种不一样时收取 百夫长黑金卡(2012版)、百夫长白金卡按照结算金额的2%结付 银联单品牌卡片依照中国银联及本行最新规定办理 全币种国际信用卡(含全币种国际信用卡品类下的联名卡、留学信用卡)、全币种国际白金卡、百夫长黑金卡暂免收取 |
缴款手续费 | 1.柜面通缴款: 上海柜面通还款手续费按2元/笔收取 河南银联柜面通信用卡还款手续费按每笔还款金额的0.1%收取,最低3元,最高50元 其他地区柜面通信用卡还款业务暂免收取 2.其他渠道缴款:本行渠道缴款免收,其他渠道按转出行或其他机构规定收取 |
挂失费 | 每卡60元;VISA MINI卡60元每套或每卡 |
损坏换卡手续费 | 每卡15元;VISA MINI卡15元每套或每卡 |
快递费 | 1.境内:20元/封 2.境外(含港、澳、台):90~220元/封,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收费标准不同,具体收费标准以快递服务商最新规定为准 |
境外补发紧急 替代卡手续费
| 1.维萨卡(VISA):175美元/卡 2.万事达卡(MasterCard):155美元/卡 具体请以维萨、万事达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 |
调阅签购单手续费 | 副本:境内20元/笔,境外5美元/笔 |
开具证明手续费 | 20 元/份 |
分期业务 | 1.单期手续费率:0%~1.52% 按业务类别分为1期、2期、3期、6期、10期、12期、18期、24期、36期、48期及60期等,不同期数手续费标准不同;手续费按照分期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可一次性收取或分期收取;根据不同情况,手续费由商户或客户承担;手续费率与商户及客户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分期业务折算年化手续费率为0%-18.25%(该比率是根据持卡人办理分期时的现金流和期数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因选择办理的分期产品与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等不同情况而有所差异)。 2.提前结清违约金:按未偿本金的3%或按协议定价收取。 |
增值服务使用费 | 依据协议约定 |
紧急现金支援手续费 | 80美元/笔(对于因客户原因申请成功而未使用,收取45美元/笔) 仅适用于持有卡号为62开头的银联信用卡客户 客户预借现金同时参照我行费用标准收取手续费及利息 |
说明: 1、其他性质违约金、其他特定产品或增值服务使用费收费标准详见各信用卡领用合约、业务协议和规则或增值服务细则等。 2、以上所列费率如有变动,以本行的最新公告为准。 3、以上收费标准为增值税含税价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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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一卡通自动还款备注》
1、通过本申请书可申请开通信用卡人民币自动还款业务。您选择自动还款功能并填写自动还款资料,即表示同意授权本行代为从您的一卡通人民币活期账户中扣缴资金归还信用卡账款。您可以在成功核发信用卡后登录我行手机银行App或网上银行更改您的自动还款资料。
2、如您此前已申请过自动还款功能(含掌上理财自动还款),在本次填写自动还款资料后,系统将会以您最新的申请资料更新您的自动还款设置;如未填写,则继续保留您此前的设置。
3、我行每月于到期还款日的17时-24时(“扣款期间”)扣款一次,并于成功扣款后1-3小时内恢复信用卡的可用信用额度。请勿在我行扣款期间另行还款,以免重复。请于当天保持扣款的一卡通账户有足够余额。如余额不足时,则会将账户余额扣至“0”元,其余部分不再另行补扣,请您自行通过其他方式还款至信用卡。
《外币消费人民币入账功能备注》
1、开通外币消费人民币入账功能后,您的外币消费将自动转换成人民币并记入您的信用卡人民币账户。如您需要取消此前已开通的外币消费人民币入账功能,您可以在成功核发信用卡后登录我行掌上生活App、手机银行App或网上银行更改您的购汇设置,暂不能通过勾选本申请书中的“不开通外币消费人民币入账功能”来实现。
2、非美元的外币交易将由提供境外交易美元结算服务的卡组织先转换为美元(上述过程中,维萨、万事达卡等提供境外交易美元结算服务的卡组织将收取相应的外汇兑换手续费,参见招商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我行将转换后的美元金额,按其记账当天汇率(当日10:00公布的招商银行美元卖出价)转为人民币,记入您的信用卡人民币账户。
3、如您通过本申请书申请“Visa全币种国际白金卡”(以下简称“卡片”),卡片成功核发后将为您的个人账户默认开通“外币消费人民币入账”功能,您可以在卡片成功核发后登录我行掌上生活App、手机银行App或网上银行更改您的购汇设置 。通过该卡片进行的非美元的外币交易将免收外汇兑换手续费。
4、“全币种国际信用卡”(含“全币种国际信用卡品类下的联名卡”、“留学信用卡”)默认开通“外币消费人民币入账”功能,且不可取消,通过“全币种国际信用卡”(含“全币种国际信用卡品类下的联名卡”、“留学信用卡”)进行的非美元的外币交易将免收外汇兑换手续费。
《自动分期还款功能备注》
1、自动分期还款功能是我行账单分期业务的一项功能,手续费率标准与账单分期一致,账单分期手续费率如有变动,以我行的最新公告为准。
2、申请该功能成功与否以及每笔自动分期成功与否均以我行的综合评定结果为准。您可登录我行手机银行申请撤销自动分期功能或修改该功能条件。但对于已经审核通过的分期则不能撤销,也不能对分期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
3、除非我行同意或您未依约还款或有违法违规、欺诈等行为造成招商银行经济损失等,否则您名下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款不会被用来提前清偿分期交易本金和手续费。
4、可分期交易判断条件及更多细则详见《信用卡账单分期条款及细则》,细则文本可于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网站www.8008205555.com浏览。
《招商银行信用卡投诉途径信息》
招商银行信用卡投诉电话为4008205555转7。
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第十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招商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支出、分期交易、信用贷款、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仅指单位承债,下同),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和产品功能、服务不同分为黑金卡、无限卡、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等;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电子卡以及移动支付设备卡;按照币种不同分为单币种卡(含人民币卡和单币种国际卡)和双币种卡。信用卡将使用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或其他银行卡组织的标识。
第四条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持卡人个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各种分期付款汇总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受发卡机构对持卡人设定的总授信额度上限控制。
第六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申请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的申请者本人,如无特殊说明,包括主卡申请人和附属卡申请人。
“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或指由单位(包括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要求具备申领单位信用卡资格的法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下同)向发卡机构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单位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信用卡卡片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售、出租、转让、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
“账户信用额度”(也称账户授信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名下的某一账户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用额度。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消费、存取现、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实际还款日”指持卡人以存现、转账等方式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日期,以发卡机构收到客户还款资金的实际日期为准。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以对账单记载为准。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非现金类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
“违约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或存在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
“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
第二章申领
第七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资信良好的中国居民,常住境内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港澳台同胞,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还可为特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持卡人和发卡机构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
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账户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可在账户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在一个账单周期内的使用限额。主卡及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同一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八条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向发卡机构申领单位卡(如需申请国际单位卡,还须有外汇结算账户)。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书面指定和撤销。申领单位依法承担单位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
第九条申请人首次申请信用卡时,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且本人亲自签名确认,提交发卡机构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充分了解且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信用卡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信用卡账户。为审核申请人的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异议核查、客户服务经营等目的,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在审核其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异议核查、客户服务经营等过程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查询、使用及提供其资产、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相关资料。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发卡机构依法对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的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申请人自愿同意发卡机构出于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招商银行附属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招商银行境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与发卡机构有直接合作关系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相关资信机构以及其他发卡机构认为必要的与其有直接合作关系的业务合作机构披露申请人资料。发卡机构承诺将通过签署法律协议的方式要求接收发卡机构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对申请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条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核发卡种、核给账户信用额度、核给账户透支利率和最低还款额比例等。未通过发卡机构审批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第十一条发卡机构的部分芯片(IC)卡除支持信用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余额查询、充值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付利息、不提供对账单。若无特殊说明,本章程所述交易均为信用卡账户交易。
第十二条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如提供担保的,相关当事人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账户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违约金、各种手续费及追索费用等)。
第十三条持卡人领取信用卡(电子卡、移动支付设备卡除外)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部分特殊设计卡无需在信用卡背面签名,但必须设置密码后方可正常使用。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途径设置密码。
第三章使用
第十四条持卡人可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带有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或其他银行卡组织受理标识,或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以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凭卡消费;在境外带有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或其他银行卡组织受理标识的取现网点或ATM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或发卡机构指定的取现网点、ATM上提取人民币现金,并享受发卡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但单位卡不能提取现钞,不能存有外汇资金;个人卡在境内不得透支提取外币现钞,也不得在境内ATM提取外币现钞。
第十五条持卡人凭卡在境外带有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或其他非银联银行卡组织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时只须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或在境内消费时,持卡人须按与发卡机构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并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依据银联的规定,发卡机构发行的带有“闪付”“QuickPass”或非接标识的银联IC卡默认开通“闪付”和“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具体由银联规定)及以下的非接触方式消费时,无需输入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或电子付款凭证上签名确认即可完成支付。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的信用卡官方客户端掌上生活(以下简称“掌上生活”)或客户服务热线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持卡人在境外取现网点取现时需根据要求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在境外ATM取现须输入密码;在境内取现网点、ATM取现时须输入密码,压单取现时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刷卡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支付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及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均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据,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或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无需进行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交易凭证无需持卡人签名确认。所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交易,因电子现金账户交易而产生的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持卡人在境内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联、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有关规定;在境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及当地有关法律法规,并应分别按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等银行卡组织及收单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持卡人在境内外提取现金的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信用卡使用应当遵守境内禁止外币计价结算的外汇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发卡机构对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卡片到期自动失效。发卡机构收回卡片或中止、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或持卡人销户的,卡片提前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务不因信用卡卡片的到期失效、提前失效等消灭。卡片提前失效或持卡人有违反信用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本章程或其他违法行为、失信行为等情况的,已缴纳的年费作为违约金由发卡机构收取;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卡机构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追索差额部分。持卡人可以申请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但持卡人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发卡机构有权拒绝持卡人的申请。
发卡机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章程、领用合约、业务需要及持卡人用卡情况等,在持卡人符合到期续卡或换卡条件的前提下,为持卡人提供到期续卡或换卡服务。持卡人同意,其使用的信用卡到期续卡或换卡时,发卡机构可以自行确定为持卡人更换新卡片的卡种和有效期。持卡人激活新卡即视持卡人同意该更换并接受更换后的信用卡。在为持卡人续发或换发新卡片后,发卡机构发现持卡人不符合领用合约中有关到期续卡或换卡条件中任何一项的,发卡机构可以立即中止或停止持卡人使用新卡片。
第十九条发卡机构有权根据国家规定、收费标准、领用合约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等向持卡人收取信用卡年费。
第二十条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应按发卡机构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二十一条信用卡如遗失、被窃或发生其它遭持卡人以外的他人占有的情形,持卡人应立即通过发卡机构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掌上生活或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移动支付设备卡可通过合作方应用渠道办理挂失,但通过移动支付设备绑定的信用卡仍须通过发卡机构办理挂失,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生效后即为正式挂失。凡正式挂失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及正式挂失前后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单位卡由申领单位)承担,但持卡人和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的,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
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信等行为的,或者不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时,持卡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四章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持卡人在境外带有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或其他非银联银行卡组织受理标识的ATM或在其会员机构支取外币现钞或在该等组织境外实体和网络特约商户消费时,交易均记入其信用卡美元账户,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在境外的交易由中国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记入其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持卡人在境内中国银联和发卡机构指定的分支机构营业柜台、ATM等终端支取现钞或在境内中国银联、招商银行或其他收单机构的特约商户消费时,交易记入其信用卡人民币账户。
第二十三条发卡机构将评估并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及用卡记录调整持卡人的账户透支利率及最低还款比例,账户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账户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对应的年化利率上限为18.250%,下限为12.775%(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
第二十四条持卡人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额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按发卡机构核给的对应期间的日利率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发卡机构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个自然日,发卡机构与申领单位或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持卡人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或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还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非现金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按发卡机构核给的对应期间的日利率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发卡机构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持卡人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应按本章程、领用合约等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和违约金等。
第二十七条持卡人一经开通信用卡预借现金功能即可进行现金提取、现金转账或向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现金充值。以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起按发卡机构核给的对应期间的日利率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发卡机构按月计收复利,并按招商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
第二十八条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但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
第二十九条个人卡持卡人偿还人民币欠款,持卡人可用现金或转账方式存入。偿还美元欠款,持卡人可用自有外汇资金偿还,或在发卡机构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人民币购汇偿还仅针对持卡人信用卡美元账户内已出账单的交易款项)。个人卡美元欠款是指持卡人在境外带有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或其他非银联银行卡组织受理标识的ATM或在其会员机构支取外币现钞或在该等组织境外实体和网络特约商户发生消费时所形成的欠款。此外,个人卡持卡人可开通外币消费人民币入账功能,成功开通该功能后,持卡人的外币消费将自动转换成人民币并记入持卡人的信用卡人民币账户。
第三十条单位卡申领单位偿还人民币欠款,可从其单位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偿还美元欠款,可从其单位外汇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单位卡美元欠款是指持卡人在境外带有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或其他非银联银行卡组织受理标识的境外实体和网络特约商户发生消费时所形成的欠款。
第三十一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或单位卡申领单位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发卡机构将按照约定的扣款账户、扣款顺序、扣款日期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欠款。
第三十二条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逾期1~90个自然日(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个自然日(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三十三条主卡持卡人或申领单位如要停止用卡,应在清偿信用卡账户所有欠款后,及时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通知发卡机构并向发卡机构提出办理销户申请,已缴纳的年费作为违约金由发卡机构收取并不予退还;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卡机构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追索差额部分。发卡机构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个自然日后,为持卡人办理正式销户手续。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信用卡交还发卡机构,或按发卡机构的规定销毁卡片。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后,发卡机构继续保留对持卡人或申领单位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并受理客户还款。持卡人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申请销户时,若电子现金账户仍有余额,持卡人可自行选择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前往发卡机构营业网点进行注销和余额领回,并按发卡机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为持卡人)在本章程项下的信用卡业务提供以一定金额的存款作为质押担保的,未经发卡机构同意,上述质押存款自出质后至信用卡销户后45个自然日内,不得支取。当持卡人未按时清偿其信用卡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随时扣划作为担保的质押存款以清偿其欠款。
第五章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根据申请人的授权向任何有关方面核实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批准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有权核给和调整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有权处理、转让发卡机构拥有的债权,无须征得持卡人的另行同意。
(二)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
(三)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
(四)有权要求芯片(IC)卡持卡人遵守发卡机构关于此卡的相关规定。
(五)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发卡机构有权调减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
(六)对由于持卡人违反本章程及相关领用合约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七)发卡机构保留收回信用卡卡片、中止或停止卡片使用或不予发卡的权利,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持卡人存在以积分套利为主要目的的行为;持卡人在积分累积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持卡人存在出卖信用卡等行为时;持卡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涉及违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或国家发布的可适用的制裁项目时;持卡人在招商银行开立的账户交易异常,且发卡机构无法评估持卡人涉税、制裁等洗钱风险或经评估超过发卡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时;持卡人存在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形时;持卡人存在非法或未经发卡机构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时;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资信状况经发卡机构评估存在异常;持卡人身故;持卡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领用合约、本章程或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等)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限制或取消持卡人的信用卡交易,调降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中止或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
(八)因非发卡机构原因引起的供电、通讯、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发卡机构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过错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持卡人损失的,发卡机构不承担责任。
(十)发卡机构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费价目名录,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需按照政府规定及发卡机构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和利息计入信用卡账户。具体收费价目名录详见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网站等渠道查询。若持卡人未依约支付费用,发卡机构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并对持卡人应付未付的费用进行追索。收费价目名录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公告为准。
第三十六条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包括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的查询给予答复。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持卡人提供账户透支利率及最低还款额比例的通知与查询服务。
(四)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但若自上月账期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仅向持卡人提供特定渠道的对账服务。
(五)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或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下,发卡机构可向有关主体提供持卡人信用卡信息和数据。
第六章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有权享有发卡机构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发卡机构的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免费获取最近12个月内的对账单,部分持卡人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申请协助调阅交易单据,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需由持卡人支付,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准确、完整、真实、有效的资料,姓名或身份证件信息未填写的申请资料为无效申请资料。若发卡机构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如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信息、机构名称等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到发卡机构或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因此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及卡号、有效期、卡片背面签名栏数字信息等卡片信息、密码和短信验证码等信息。若因信用卡、相关卡片信息、密码或短信验证码等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应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本金、利息、年费、手续费等费用并按照约定承担违约金,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五)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及时向发卡机构查询。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交易不列入对账单,但信用卡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充值及电子现金账户向信用卡账户领回余额除外。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机构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费用、利息等)。
(六)发卡机构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不愿调高账户信用额度,应在10个自然日内通过发卡机构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客户服务热线等渠道要求发卡机构恢复其原有账户信用额度,否则视为持卡人接受。无论持卡人是否接受发卡机构对其账户信用额度的调整,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欠款均负有清偿责任。
(七)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卡片,一旦卡片丢失应及时通过发卡机构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掌上生活或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售、出租、转让、转借或以其他方式将信用卡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持卡人名下信用卡内资金所导致的后果均由持卡人承担。
(九)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机构、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领用合约执行,如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有关争议处理按照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等银行卡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章程由发卡机构依法制定,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通过发卡机构网站公告。本章程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第九版)》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发卡机构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发卡机构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通过发卡机构网站公告,相关修改或调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如不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持卡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停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